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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司法实...
离婚经相关部门或法院调解之后和好,但是,后面又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想起诉离婚的,却不知道还能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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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内容才可以判断。 一般情况下,既然不服调解,就不要签字确认,也就不成立协议!。。。。 建议说清楚具体纠纷。。。。
当事人起诉离婚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的具体情况,请自行与人民法院沟通确定。另外,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及时裁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在六个月以同样的理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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