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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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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国家医药储备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5、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6、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7、商财政部后安排下达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工作; 8、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9、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一个省、自治区、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省级医药储备内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没有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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