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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对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限制,在支付形式上,要求按月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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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对补偿的支付方式进行了限制,在支付形式上,要求按月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竞业限制的主体为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即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2、竞业限制约定形式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3、竞业限制的范围有两类,即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和自己生产或经营同类业务; 4、竞业限制期限双方可以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5、竞业限制补偿。
的范围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竞业限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的地域协商,原则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的就业范围限于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对此已明确界定,即“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必须注意,《法》只是规定了限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而不是业务、产品或者职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法律条款。
我认为根据《》第24条规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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