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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权利限制有下面4个新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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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份公司而言,不管是小公司还是大公司,都是享有权利的,同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小股东的权利:1、召集权2、表决权3、分红权4、转让权5、优先认购权6、剩余财产分配权7、知情权8、诉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新公司法为限制大股东权利的相关制度 1、“资本多数决“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 2、累积投票制度(非强制性规范)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一个股东可以投票的总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它可以不为董事会的每一待选董事投票,而将其总投票数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利害关系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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