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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关于信用卡的法律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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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盗用别人身份证办信用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刑法第196条之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信用卡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发行银行总是面临申请人伪造资料骗取卡发行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所有者的欺诈问题,合法所有者的恶意透支问题和特约商户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持卡人面临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2、信用卡业务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方法对信用卡业务的主体、卡发行银行、代理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具有约束力,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请和销售人员、转账结算、存款、法律责任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办法》第三条规定"该方法称为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公司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明确了只有中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才有资格发行信用卡,第五条排除了非金融机构。非银行机构。海外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帐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公司和发行卡之间有代理关系,持卡人持发行卡的信用卡向特约公司消费,特约公司必须一视同事,不能从技术角度和收费待遇中歧视。3、其他包括《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各商业银行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有关信用卡使用的约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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