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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是受害人。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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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只有受害人即:被害人,没有自诉人。自诉案件才有自诉人,同时自诉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与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受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就是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点:有权申请撤销案件;有权因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进行上诉和申诉。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自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侵犯了自诉人的个人利益;被告涉嫌的罪名属于轻微犯罪;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
自诉人是受害者。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有权向自诉人申请撤销案件,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向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提问,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上诉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诉讼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开庭审理;(2)缺乏犯罪证据的自诉案件,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离开法庭的,应当撤回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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