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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以暴力手段强行干涉他人婚姻离婚自由罪。因此,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暴力的程度,实施暴力行为,即捆绑、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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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是自然人自由恋爱婚姻的自由,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即故意侵犯他人婚姻自由权益。但对于其违法行为所导致的重伤后果,在主观上要区分是否是故意。如果是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重伤的,应当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如果不是故意,而是过失,则属于过失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时,有说“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中,过失地导致他人重伤,仍应当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定罪。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暴力程度,实施暴力行为,即捆绑、殴打、禁闭、掠夺等有形行为。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实施暴力的,不构成犯罪;仅以暴力威胁干涉不构成犯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特征如下: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因对他人婚姻进行干涉使用了暴力手段,就必然要带来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害)。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公然以故意杀人、重伤、强奸等方式,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其侵犯人身权利的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干涉,就不应当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处,而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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