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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构成要件: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判断构成非法销售车船票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国家对车船票的管理制度;客观要件是非法销售车票、船票的行为;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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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听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干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客人需要的东西。本罪侵权客体为车票、船票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卖票、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转卖是指购买票、票后涨价出售或出售牢房票、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实现则不影响其性质的认定。听说票是指乘客乘坐各种陆地旅客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长途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宇号及订购车票凭证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坐水上旅客交通运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本罪是情节犯,转卖票,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严重,即使有转卖票,票的行为也不能用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依法进行的查问的;等等。根据1999年9月l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转售票刑事案件的说明》的规定,高价、涨价转售票或转售座位、卧铺签字号码和订单票证明书,票面金额在5干元以上,或者非法利益金额在2000元以上,情节严重。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根据本节第231条的规定,职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重处罚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表现为故意,以两利为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个要素,一个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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