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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347条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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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1)可卡因50克以上;(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3)芬太尼125克以上;(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5)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6)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7)氯胺酮500克以上;(8)美沙酮1公斤以上;(9)曲马多、γ-羟丁酸超过2公斤;(10)5公斤大麻油、10公斤大麻脂肪、150公斤大麻叶和150公斤大麻烟;(11)可待因和丁丙诺啡超过5公斤;(12)三唑仑和安眠酮超过50公斤;(13)阿普唑仑和恰特草超过100公斤;(14)咖啡因和罂粟壳超过20公斤;(15)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啡、尼美西盘超过250公斤;(16)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盘和溴西盘超过500公斤;(17)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数量较大。国家指定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用于毒品犯罪的,应当根据药品中毒成分的含量确定涉案毒品的数量。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十克以上可卡因不足五十克;(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吗啡不满100克;(3)芬太尼25克以上不满125克;(4)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200克;(5)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6)哌替啶(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7)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8)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00克;(9)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以上不满2公斤;(十)大麻油1公斤以上不满5公斤,大麻脂2公斤以上不满10公斤,大麻叶和大麻烟30公斤以上不满150公斤;(十一)可待因和丁丙诺啡1公斤以上不满5公斤;(十二)三唑仑、安眠酮10公斤以上不满50公斤;(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20公斤以上不满100公斤;(十四)咖啡因、罂粟壳40公斤以上不满200公斤;(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啡、尼美西盘50公斤以上不满250公斤;(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盘、溴西盘100公斤以上不满500公斤;(十七)上述药物以外的其他药物数量较大。第三条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类型的识别,应当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抵制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轻伤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暴力抵制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共有十五条,这里没有一一列出。具体详细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5条,共涉及十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其他实践中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解释》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新规定,对原有规定中不适应当前毒品犯罪形势发展的内容作了修改,同时也吸收了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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