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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构成要素: 1、主要要素: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素: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3、对象要素:侵权对象为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有: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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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四个要件如下: 1、主要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和外汇管理规定。 3、客观要件:本罪行为如下: (1)提供资金账户:指为犯罪分子开立银行资金账户或向犯罪分子提供现有银行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化为金融票据或现金,还包括将此类现金(如人民币)转化为另一类现金(如美元),将此类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化为另一类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海外; (5)以其他方式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来源和性:指其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性质和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某一行业,以犯罪所得购买房地产等。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为了掩盖犯罪违法所得,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故意为利益,希望这一结果发生。
1、行为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4、结果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 1、行为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2、行为 本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3、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 4、结果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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