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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1、精神病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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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只有为双方为近亲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拟制血亲也是直系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无民事做法本领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看护人: (一)另一半; (二)爸妈; (三)成年娃儿;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无上述限定的看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所以精神病人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点是毫无疑问、没有争议的。但是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矛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是无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根据目前关于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程度的认定权在法院不在民政部门,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漏洞,即对《婚姻登记条例》的上述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要求民政局对申请登记的人的行为能力进行把关,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另一方面对行为能力的认定权又不在民政局,并且法律也并未规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必须先到法院作行为能力的认定。这样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只能通过言谈举止等表面现象来判断,如观察双方神态举止,对问题的反映程度等,如果表面上看不出双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民政部门只能依法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但是很多精神类疾病通过这样简单的交谈是看不出来的,对这类病人一旦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日后其近亲属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证,民政部门通常都会败诉,离婚证也要被撤销。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呢目前只有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做到这一点,经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的申请,法院会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患病情况以及行为能力作鉴定,从而对被申请认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作出判决。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被申请人患有的是公认的精神病,法院也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书,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而不必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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