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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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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展开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105.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关于破产保全的规定如下: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的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 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 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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