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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全期限到期,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延长财产保全期限。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续行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人在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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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 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些证据若不及时保全即会消灭,则法院应主动采取证据保全。
申请保全措施的,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金额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但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所支付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根据规定法院车辆保全费用标准如下: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车辆保全停车费由法院判决由当事人承担。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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