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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落实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在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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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1]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10月9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自2004年10月9日起实行。国家发改委2014年4月8日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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