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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属于不同的罪名,法定量刑也不同。《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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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卖淫罪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它量刑规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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