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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物证以其存在、外形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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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一、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与犯罪相关联,能够证实案件情况和被告人情况的实物或者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二、物证包括哪些? 物证是“实物”或者“痕迹”,但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不应仅仅是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实物”或者“痕迹”本身。完整的物证应当包括三部分: 一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来源的部分,一般表现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二是“实物”或者“痕迹”本身,也是核心部分; 三是表明“实物”或者“痕迹”去向的部分,一般表现为“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返还)、“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移送它案物品清单”(是其它案件中的主要证据,移送它案)、“移交有关部门清单”(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如淫秽物品等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保存处理)等。 上述三个组成部分构成完整的物证。上述三个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证据的来源如果缺少了,证据的关联系,就必然缺乏,其证明力,就让人怀疑:“实物”或者“痕迹”本身(或照片),更是不可缺乏,缺乏了必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实际操作中,该部分一般也不宜被忽视;物证的去向如果缺乏,必定影响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影响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同样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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