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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
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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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条件是: 一、携带挪用公款潜逃后挥霍公款,无偿还能力; 二、不积极筹款退还或实际不能筹款退还的,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将转化为贪污。行为人携带挪用公款潜逃,说明其主观故意已经转变,即从暂时使用转变为永久占有,客观上使被挪用单位失去对挪用人和物的控制,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故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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