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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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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角度审视彩礼给付的目的,我们不难发现彩礼的目的,是彩礼予以返还的一个基本条件。“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旧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
通常只有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才会被称为彩礼,因此很多时候男女在恋爱阶段赠与的财物,其实是不可以认定为彩礼的。而日后男女最终没有结婚的话,也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这部分财产的。
不能认定立功的共有以下三种情形: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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