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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准备离婚了,办理离婚的同时,办理更名过户呗。何必多花钱公证,即使公证了,离婚完了,对方逃避了,不还得经法院诉讼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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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内协议夫妻财产归女方所有来说: 1、“在离婚协议书当中,写有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一切财产都包括什么”: (1)如果没有明确列举的话,一般会推定为指导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取得的所有财产(而且是没有约定过夫妻财产归属的特殊约定时,如果有约定,应以约定的归属处理)。 (2)但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在这个约定的范围之内,仍然应归男方所有。 2、“以男方为户主名的公房也归女方吗?”:不包括。因为: (1)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公家”,这不是男女双方的财产,因此男女双方无权以协议约定此房如何处理。 (2)这房在离婚后,使用权仍然应归男方。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从你描述的事实来看,这房屋应当是你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当中将该房产归给儿子所有,这属于赠与; 2、而父母亲离婚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明,待办理完房产证明以后,该房产就登记到母亲的名下了。待办完登记以后,你母亲又在民政局公证将该房产又公证赠与给儿子; 3、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该案属于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4、虽然经过公证的赠与文书的效力大于其他赠与文书的效力,而且赠与后儿子同意接受该赠与协议或者赠与合同就生效了,但是对于房产等不动产来说,一天没有过户到儿子名下都存在反悔的可能; 5、对于赠与合同的反悔,只要不是公益性的赠与都有可能反悔的,而且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而且还有一个附带条件,也即每月给母亲1000元,那么如果母亲的赠与就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儿子不满足条件,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6、为了避免你所说母亲将房屋卖掉的问题,建议儿子立即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这样 就可以避免了,但是,儿子必须按照约定每月支付给母亲1000元生活费,要不然,将来也会有麻烦存在。
离婚协议约定所有财产都给一方是可以的。但如果夫妻双方是出于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而约定的,债权人有权提供相关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对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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