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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
涉嫌包庇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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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逃离事故现场,但没有履行报警并如实陈述交通事故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法定义务,其同意他人来现场冒名顶替,未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是驾驶员的身份,导致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无法对其本人进行相关的检测;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具有的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本质特性。
尤其是酒驾后,一些人害怕处罚,会找人顶罪,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交通肇事找人顶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文为你介绍。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是两种罪行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条链接:《刑法》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行为认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这要看此交通事故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行政案件,大法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向执法部门提供虚假陈述等,处治安拘留5天,可以并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另外向《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此种行为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如果此案件为刑事案件,顶包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话,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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