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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所涉及的问题如何解决?

2022-10-21
依照《婚姻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生有子女的,应视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说明非婚生子女有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包括受父母抚养、教育、管教、保护的权利;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一规定,即是父母的义务,也是子女的权利。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不给付时,子女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父母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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