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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和解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当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其财产一般归国家所有,财产的处置需征得国家同意。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产一般不属国家所有,其财产的处置一般不需征得国家同意,有自主决定权。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只能对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与患方进行调解。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对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和解,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和解视为将自身财产赠予患方。
医疗机构离开其执业登记地址增设门诊部、诊所等医疗网点,应按本条例规定办理设置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纠纷处置一般有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可走,但无论那类途径解决,都需经过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如能协商解决,法院也承认其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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