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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从犯的标准

2021-11-17
《刑法》规定,两个以上行为人故意实施集资诈骗,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在其中起次要作用。辅助犯罪分子可以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分为以下两种: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实施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但与主犯相比,它只起到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意图的形成起次要作用,如被他人劝诱或者集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者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3)犯罪中没有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小;(4)在经济犯罪中,不能主持赃物分分赃较少。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执行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但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认定非法集资罪从犯有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带路实施犯罪,检查犯罪地点;(4)帮助实施财产侵权犯罪中的财产所有者或监管者调离;(5)犯罪前后承诺实施运送赃物、窝赃、销售赃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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