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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一定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
1、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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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需要依约定的,很难根据一个法律关系的结束或者开始自然产生居住权的,但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居住权。 《民法典》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法律条文设立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般情况下,婚前同居不享有继承权。 男女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会形成夫妻关系,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前同居则未作出规定。
户主可以设立、享有居住权。户主属于房屋使用权人,居住权由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二者属于两个概念。行为人可以依照合同取得居住权,或者依照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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