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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的退伍证用来证明当兵服役的经历,可以作为退伍安置,享受一些优惠政策的凭证。主要用处如下: 1、退伍安置。 (1)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2)如果安置在国企工作,可以凭退伍证将当兵服役的时间计入工龄。 2、优惠政策。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退役义务兵自主择业的可以提交退伍证等证件,在招考公务员、创业贷款方面还有优惠政策。 (2)可以凭退伍证在八一时领取慰问品等。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一:《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二:退伍证在退伍士兵创业办理工商执照和税收时有优惠政策 三:领取退役金 退伍兵到银行领取退役金时,就须提供退伍证、身份证和复员、退伍军人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依据兵役法第60条和第64条退伍证用处: 1、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2、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五: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需要退伍军人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进行申请,需要退伍证。 六:根据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流程和文件,参战参核退役军人在申请身份认定享受生活补助的时候,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参战涉核人员情况说明表》。
《退役军人优待证》可享受到的优先和优惠待遇: 1、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2、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4、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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