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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公司为个人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栏目分别在2007年12月27日、2009年11月3日对“企业为个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进行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而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行的。虽然是这样执行的,但是个人有不同看法,一般正常来说,公司给员工支付工资,个人需要缴纳个税,只不过公司代扣代缴了。个税也是从公司的工资中扣除的,因此不管是直接到员工个人手里的,还是公司代扣下的个人应该负担五险一金以及个税,都已经计入了公司的管理费用,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同理,公司代个人缴纳的个税,其实也是公司为了人力资源而承担的成本,只不过个人到手的所得多了而已,这部分个税也是公司承担的正常经营的人力成本,为什么就不可以税前扣除呢?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既然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那么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因此一次性奖金就可以扣除,平常的工资薪金不可以扣除,有点不统一的意思,这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7档。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不超过144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不超过30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不超过420000元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319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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