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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
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和伤残鉴定两者是可以同时做的。 1.医疗事故鉴定是在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先申请县市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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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照法律的授权,对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是否工伤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也是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鉴定,是工伤职工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治疗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认定且伤情相对稳定时,即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之后要3个月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为工伤认定后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先要求公司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如果公司不配合,可以自行申报工伤认定和鉴定.但如果没有劳动合同,还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程序.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果单位买了工伤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工伤赔偿款,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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