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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可以退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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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可以退换,但是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取保候审到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违反规定,派出所没收保证金。否则,没给退钱是违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关于是否退还保证金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终止审理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否退还已经没收的取保候审保证金问题,应当分析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也未故意重新犯罪,而被没收保证金的,没收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二)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原则上不退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无罪,且违反规定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其被没收的保证金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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