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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依法...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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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非法所得的赃物,应当移交有关级别的法院,由有关部门移交国库;将赃物返还给有关受害人、受害机构或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律[2010]号。36)规定:对于赃物,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赃物、损害结果、赃物、补偿金额和主动性,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赃款赃物随案件的移交同时移交给相关级别法院,由其判决处理;对于已经结案的案件对于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将其上交国库;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受害人以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八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公安局可以保险,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公安局不会给予任何保证,但我国法律保险是针对一些错误的态度,轻现象,没有伤害国家和社会的因素。因此,归还赃物只能说对保险有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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