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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拘留到法庭;被告下落不明的,可以暂停审判,被告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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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犯罪行为须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并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几类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刑法才予处理,他们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但是,因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员造成重伤、死亡的,不属告诉才处理的范围,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诉,致犯罪人逍遥,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拘传到庭;若被告人下落不明,可暂停审判,待被告人重新出现后恢复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如有必要,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自诉状送达被告人后,被告人不出庭的,必须出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失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的判决。与席位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有两种:一是一审诉讼期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已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缺席判决。第二,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制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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