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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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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发布时间:2001-12-29,修订情况: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第2胎子女,城镇居民征收91896元,农村居民征收58566元;第3胎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征收183792元,农村居民征收117132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第1个子女,城镇居民征收275688元,农村居民征收175698元。
只要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就不会停止。要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岂不成了摆设?许多媒体的报道是很不负责任的。为了能吸引别人的眼球,什么话都说得出来。 2016年11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人口与发展高级资讯会上透露,一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积极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普遍延长生育假期、设立陪产假等,鼓励按政策生育的政策体系正在形成。根据计划生育、住院分娩统计和各省出生人口与孕情资料综合研判,2016年出生人口将超过1750万,大致相当于2000年前后的出生的人口规模,与全面两孩政策出台时的预判基本吻合。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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