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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
由于公司组织机构混同即公司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之间董事的相互兼任,总经理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和任命;公司与股东或两个不同实体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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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公司的全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一人公司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当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时,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判断主体是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实质上是判断形式上的两个公司是否形成了人格混同,判断的方法是以公司法人人格理论为基础的。 对公司人格的判断是以公司的独立性为基础的,公司人格独立是指法律上公司具有主体资格,且这种主体资格独立于它的股东和成员。一方面,此人格为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它来源于法律的确认。另一方面,这种人格独立于股东的个体人格,基于这种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公司成为一耳光以自己名义和财产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又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从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出发可以判断主体的个数。 所谓“一套人马”,“人”既可以理解为股东、高管,也可以理解为一般员工;“马”则可以解释为公司的资产、财务。如果用同一财产注册了两个公司,无疑其中后注册的公司是非法的、无效的。股东或者一般员工的同一则不会影响公司的效力。但对于高管,则应该遵守竞业禁止要求,在此前提下,才可以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兼职。 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而言,重要的不是其形式上注册为一个公司还是两个公司,而是这两个公司是否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是否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如果两个公司分别拥有独立的财产,分别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各自独立地承担权利义务,则不能否认这两个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对于空壳化公司中套班子几块牌子情况,如果公司间或公司与个人之见的财产权不清晰,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记录,经查证落实后,任何一个公司对所挂牌的所有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没有财产、没有固定人员的空壳化公司,工商登记部门和法院均可责令其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责令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予以清除,再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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