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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所有的,产权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产权单位将同一建筑物出租给两个以上使用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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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装卸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单位的从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四)进行危害风险评估,制定控制措施、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向从业人员详细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现场作业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在危险作业前向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存缴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缴不足的,应当及时补足。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工会依法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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