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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何?

2022-09-10
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止车辆运行的;(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四)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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