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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1994年之前是有效的,按照法律不溯及过去的原则。事实婚姻在1994年后无效。1、男女双方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行为始...
事实婚姻在1942年2月1日前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在此之后,就没有事实婚姻了,一切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而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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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它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民法典律制度历来是民法典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情况,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事实婚姻情况,则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条件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以夫妻共同名义生活;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不是直系血亲,而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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