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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后,应当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加盖“已供汇”标志和售汇日期。...
居民个人向外汇局申请的,外汇局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误后,应当向居民个人核发核准件,同时,在系统中登录。外汇局的核准件自签发之日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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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具备下列业务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可以向外汇局申请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一)业务条件1、具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经营资格;2、具有三名(含三名)以上经外汇局培训合格、熟悉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从业人员;3、具备外汇局认可的单证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控制度。(二)技术条件1、根据“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接入原则”(见附件1),建立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网络连接。2、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规定。3、办理业务的计算机设备要满足“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对银行设备的要求”(见附件2)。4、使用本系统的银行操作人员均须接受外汇局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5、办理业务的每家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一名以上技术人员能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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