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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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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犯罪案件有三种: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除了上述这三种之外其他的罪名都有基层法院有可以审理。具体经常审理的罪名有: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行贿罪、绑架罪、非法集资罪、贩卖毒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很多。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公民作出判决后,公民对相关判决结果不服的,是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处理的,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到法院进行合法的界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只能说对部分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部分判决、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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