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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按财产来收取诉讼费是否统一按照财产来收取?

2022-02-27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性权利或利益的案件。你所讲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严格来讲是确认身份之诉,而非直接指向财产(虽然背后有利益之争),应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费。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做法不统一,多数还是按财产案件来收费,原因就是该收费办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所争议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额较高的情况下,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同时,可否考虑通过增加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规避,即令法院按赔偿金的数额来收取诉讼费,而忽略确权部分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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