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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1.如果是调入分公司,那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是不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签署了,也依然是和集团保持劳动关系;2.如果...
终止公司注销合同。公司解散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公司解散清算后才能注销公司,公司注销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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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公司可以不续订,但是公司主动提出不续约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劳动者提出不续订,或者公司提供或维持劳动合同的条件,被劳动者拒绝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的回复: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分流,单位没跟我们商量,是一个强制性的方案,也就没达成一致,我们没有服从。所以我们的劳动关系仍在原单位即现在破产的橡胶厂,单位也没给我们安派工作,(单位从1999年停产)我们一直在家待岗至今。在2001年单位以不服从分流为由停发了我们的生活费至今。2005年3月单位宣布破产,现在单位由破产小组接管了,是依法宣布破产。可是他们拒绝发给我们经济补偿金,和2001年至今欠发我们的生活费。他们这样做对吗?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吗?我们盼望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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