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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执行期限: 1、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期间; 2、需要其他行政机关认定案件相关事项的期间; 3、听...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中止办案期限可以是六个月内,有法定中止情形,诉讼时效暂停计算,等待中止情形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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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1、一般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是九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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