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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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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家庭财产较大,自己取证较为困难,或有所不便,聘请调查公司,或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也当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毕竟,对于百万家产的当事人来说,“五五开”与“四六开”还是有近20万无的差距! “捉奸”请调查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起诉离婚时,要收集以下证据。第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主要包括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明书、结婚关系证明书、户籍簿、身份证明书。涉及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发行的证明书。证明被告失踪的,应当提交被告居住地或常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证明。第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如果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学鉴定,提交证人。涉及毒品、赌博行为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发行的证明书的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处罚决定或判决书。有重婚行为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明书、儿童出生证明书、居住证明书、照片、录音、录像、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发行的证明书等证据。第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证明有房地产证明书的,必须提交房地产证明书、购房合同、支付收据或出资证明书。证明有银行存款,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户的证明有股票,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的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驾照、车牌号码。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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