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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专利权人因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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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专利权人因行为而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产品已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市场,并且销售量居于平稳或上升时使用。(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及其许可的受让人尚未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的情况下使用。(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金额。这种方法一般在专利权人还没有把专利产品投放市场,而侵权人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中又无利可获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一,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侵权人在市场上销售侵权商品,使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商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 在判断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时应当加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所获得的利润乘以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在判断侵权人所获利益的时候应当加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对于部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被侵权人50万以下的赔偿。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时,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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