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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法律上一般认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夫或妻是有还款责...
不一定,需要具体分析。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的债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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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欠钱妻子一般是没有连带责任的。但涉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连带清偿。如果一方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用于个人花费,那么则没有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虽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之规定。 该款规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起诉抗辩、法庭审理、举证质证等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判进行认定,显然在执行程序中是不能认定该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径行认定夫或妻一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而应当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在取得针对被执行人配偶的执行依据后合并进行。
你妻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你为他人担保,既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更没有经过你妻子同意。另一方面,你妻子不能成为担保责任人。本案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是你和借款人,你妻子既没有参与,也未与借款人签订过任何书面担保协议,更未向借款人表示过,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则你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你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义务,自然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你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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