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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减刑

2021-11-29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重大立功应减刑。在实践中,监狱申请减刑的程序如下:(1)申请减刑的,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进行集体评估,提出建议,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直属分监区提交的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意见公示在监狱内。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狱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审查表》上签字,加盖监狱公章,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请人民法院裁定。(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及时及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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