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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第三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21-11-29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数据 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按第一款处罚。[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确保因特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导致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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