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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没有作特别规定,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
即定义中所说的行驶或停放过程中,这里所说的停放过程,应理解为交通单元的停车过程,而交通单元之间的静止状态停放所发生的事故(如停车后装卸货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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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起诉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交通肇事罪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整个条例的内容看,不但规定了自然人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而且也规定了单位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如果仅将条例条4条的人员理解为自然人,那么怎么解释条例对单位交通违章行为的规定。因此,“人员”应包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其第2条所称“人员”的含义应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条中“人员”的含义一致。当然,现有道路交通法律关于交通违章主体和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什么的规定确实不尽明确和科学,如在人员后加上单位或组织则更显合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单位的交通违章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也经常发生,如,单位未经合法批准在道路上盖房、堆物作业等,妨碍了交通安全,并造成了交通事故,单位自然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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