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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经过离婚冷静期。 3、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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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也应出具有效的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程序包括:1。提交相关的身份信息。2、离婚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其中申请人栏的签名必须在宣誓人面前完成。3、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人为宣誓人;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4、婚姻登记人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5、婚姻登记人出具离婚证场时颁发离婚证明:(1)核实双方的身份信息。(2)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指纹》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当按照指纹签字。(3)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将撤销结婚证。(4)取得离婚证后,双方应当分别发送达离婚证和通知。(5)取得离婚证后,双方应当分别发送达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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