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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与公司股份的区别如下: 首先,股票是一个企业将公司的权益分为若干份,以证券的形式推至市场,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股票就可持有或转让改企业的权益。 其次,股份则未必是上市的证券,一个企业也可以将总权益分为若干份,各股东根据持有的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呢,股票就是股份,而股份则未必是股票。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在证券市场上流动。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程序回购发行或流通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回购公司发行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首先,为了满足回购股份的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法律条件有: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数量需要在10天内取消)2。与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回购的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取消)3。奖励公司员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必须作出决议,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总股份数的5%回购的资金必须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回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奖励给员工。4、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因为他们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和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回购的股份应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主要方式是有用现金,或以债权换股,或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回购其流通的股份。股份回购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取后者持有的股份;第二,公司通过出售债券和筹集的资金回购自己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一节主体资格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二节独立性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七条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第三节规范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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