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无效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个人诈骗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诈骗金额特别大。诈骗数额特别大是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主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流窜作案危害严重;(3)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救济、医疗资金和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财产,使诈骗财产无法返还的;(6)利用欺诈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83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