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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中未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措施,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并向社会公示。...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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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为:(一)新开发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体育场馆、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立不低于五十米宽的防护林带;(五)道路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六)城市内的河、湖等水体及铁路的防护林带宽度不低于三十米;(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造成损害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五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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